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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正式公布。 当天,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草原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通知称,加大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的保护力度,除科学研究、种群控制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获相关蛙类野生资源。
根据专家的研究论证,目前交叉管理、养殖历史时间长、人工繁殖规模大的青蛙、柑桔、棘腹蛙、中国青蛙(东北青蛙)、黑龙江青蛙等相关蛙类(以下简称相关蛙类) 对于其他蛙类,农业农村和国家林草局在科学性优先和管理操作性两方面总体上共同明确分类方案,及时调整相关名单。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必须依法推进地方要点保护野生动物清单的调整。
通知说,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的保护力,利用活动限于增加养殖群体。 除科学研究、种群控制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获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确实需要捕鱼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经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限额捕鱼。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协调合作,将蛙类保护与当地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有机结合,禁止在自然保护区从事渔业利用活动。 积极配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获、销售、购买和利用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的行为。
另外,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蛙类的养殖管理,加强种苗生产批准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计划在明确的养殖区和限制区域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养殖证。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互相合作,科学合理地安排蛙类野外增殖放流,扩大种群规模,加强放流效果跟踪判断,保护质量资源。
:丁明辉审査编:chengfang
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公益行】两部门: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 禁止捕捞关联蛙类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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