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059字,读完约5分钟

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判断,根据判断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和养殖业生产和保护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和公布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明确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的病种和区域,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合作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 并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的病种和区域,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快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内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机构和个体必须依法履行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义务,根据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从事强制免疫工作。

被强制免疫的动物,必须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文件,加上家畜的标志,实施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监视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拒绝或阻碍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布动物疫病的警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病警告后,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事业。

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乳用动物必须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检查不合格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解决。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解决场所,应当满足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满足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染、病死动物、传染动物产品无害化解决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解决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证明理由。 需要工商登记的,申请人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手续。

【快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须注明申请人的名称、厂(厂)地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贸易市场必须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21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垫子、包装物、容器等应当满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疫病动物及其排泄物、疫病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输工具中动物的排泄物及铺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必须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解决,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二条采集、保留、运输动物疾病材料或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育、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人畜共患传染病者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没有规定的动物疫区。 无规定动物疫区必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通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检查并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间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动物疫病,经验合格的地区。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动物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储存、运输。

(一)与疫区内发生的动物疫病有关的;

(2)在疫区内容易感染

(三)必须依法检疫,没有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涉嫌传染病或者传染病的;

(五)病死或死因不明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规定的。

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快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

地址:http://www.yingzifz.com/gyxw/8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