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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最高法院发表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洋环境污染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污染防止措施的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初起草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那些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根据该司法解释,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公告和解或者调解协议。 公告期限不能超过30天。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出具调解书,继续审理案件,依法审判。

【快讯】公益诉讼由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

:李雪莹艾峯

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快讯】公益诉讼由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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