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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娄星区法院等待非法收购某森,正式判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件。 被告因某森非法收购,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没收某森的违法所得750元,命令交纳国库的某森停止侵害,通过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7.5万元的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命令在当地印刷造林10亩、保护猫头鹰目动物推广资料1000份

【公益行】娄底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

这是娄底市第一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行业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有一片森林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要点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而被卢星区检察院公诉。 3月27日上午,该案件在娄星区法院公开审理。 法、检两长分别担任审判长和公益诉讼的起诉人。 一些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参加了旁听。

【公益行】娄底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

公诉机关称,去年1月24日,将某森林从他人那里收购的3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2只领角猫头鹰,从永兴县乘坐去长沙的巴士运输到长沙汽车南站卖给易某。 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5只鸟类都在国家二级点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 公诉机关认为等待某片森林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收购、贵重销售和濒危野生动物罪。

【公益行】娄底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

猫头鹰又称猫头鹰,是夜行性鸟类,大部分种类以鼠类为食,是重要的益鸟。 猫头鹰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对维持其控制区域的生态链具有重要意义。

在审判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的非法收购、贵重销售、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因野生动物的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以及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量证明、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某某森必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道歉等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森在法庭上认罪,表示悔恨。 (胡琼露胡婷)

【公益行】娄底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

:唐仁凤审编:chengfang

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公益行】娄底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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