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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図/李暁军
法制记者朱宁宁
5月4日,饱受疾病折磨的河南省女孩凤雅,不等自己3岁生日就被病魔夺去了幼小的生命。 让大家觉得悲剧没有结束。 孩子走后,下起了救她带来的网络世界的暴风雨。
首先志愿者在网上爆炸,谴责孩子的家人不能马上治疗孩子,加重男性和女性,把捐款转移给弟弟看病。 过了一会儿,网络舆论蜂拥而至,凤雅的家人受到谴责,凤雅的母亲每天收到无数谩骂电话、邮件,几次试图崩溃。 出乎意料的是,事件又大逆转了。 据有关部门透露,凤雅的家人没有虐待孩子,弟弟看病的钱也与筹款无关,钱的金额与以前志愿者的爆料金额相差甚远。 爆炸的爱的公益者和宣告这件事的网络大v纷纷道歉,但凤雅的家人不能接受,生气地向法庭申诉,试图提出侵权的诉讼。 现在,与此事件相关的公益组织也有关联,数十名重症患儿的捐赠项目被中止了。
一起热爱事物,但让相关人员伤心的是,为什么会引起这种状况? 个人救济行为为什么经常引起矛盾激烈的社会热点?? 事实逐渐明朗,始作俑者道歉,但小凤雅事情暴露的许多法律层面的问题不容忽视。 志愿者提供爱为什么有可能触犯法律底线? 慈善活动应该如何规范和诱惑呢? 确实,有很多值得反省的问题。
消息不透明但受到干扰
家人指责来自大城市的爱的人无视孩子的死活炒作进行欺诈,爱的人怀疑下面孩子的家人在表演孩子的死活欺诈。 什么让双方这么牵引?
究其原因,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认为,重要的是新闻公开方面存在问题。 由于新闻不对称,缺乏公开透明度,双方互相质疑也是迄今为止个人救济行为经常成为问题的根源。
张凌霄具体指出,如果通过慈善团体进行救助,就不会有新闻不公开的问题。 另一方面,慈善团体需要依法设立,政府对此有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慈善项目的捐款都要向社会公开,新闻公开透明。 另一方面,慈善团体的运营规范,由于内部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很少发生这种欺诈和欺诈,因此积极验证新闻情况。 但是,不通过慈善团体,捐助者直接在网上等向援助者一对一捐款的情况下,可能得不到捐助者的捐款欲望,赠与者因误解而受到质疑。 这不仅影响慈善公益行为的公共说服力,而且双方的权益都没有保障。
因此,个人救济的法律风险是,由于新闻没有公开,无法验证新闻的真实性,善款没有被用于真正需要的地方,赠与人采用善款导致社会误解。 捐助者和赠与者的权益得不到比较有效的保障,有时会损害双方的权益。 因此,张凌霄建议尽量捐给慈善机构。 这样,捐助者就可以通过公示随时知道捐款的采用情况。 赠与人也可以合理合法地采用慈善金,双方都可以比较有效地维持自己的一点权益。
公益志愿者行为必须合法。
在小凤雅事上,小凤雅的母亲为了给孩子筹集治病的钱,积极通过大众平台、视频直播平台或朋友圈寻求帮助,有点亲切的人自愿捐款,这种方法是互助友爱的社会主义新人
但是,好的动机不一定是好的结果。 据一家媒体报道,在小凤雅事件中,有点公益者、志愿者、爱国者有很多侵权行为,明确了凤雅治疗和过度介入这个家庭生活的现象。 凤雅的母亲说,志愿者在帮助她们的过程中有拍照的行为,拍照后很少听说孩子的病情。 给这个家庭经济救助后,志愿者要求凤雅家族必须带小凤雅去北京凤雅家族带凤雅失踪后,志愿者在微博上找人。 在完全不知道事实的情况下,通过推特和微信等网络传达了虚假的事实,指责小凤雅的父母欺诈性地捐赠男性和女性,不花钱治疗小凤雅的疾病,这对小凤雅的母亲等家人的名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的确,志愿者的这些方法不仅充满了道德优越感,而且显然不专业。
帮助别人的行为,无论帮助别人的动机多么高尚,都不得在法律范围内,尊重被援助者的意志,侵犯被援助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教授程啸应该指出,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小凤雅的父母、祖父等名誉权,降低了他们的社会评价,造谣者以及造谣者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凤雅的家人可以和这些人比较提出侵权的指控。
程毅见认为,无论是慈善活动,还是以帮助完全无私的人为乐,都不能服从合法、自愿、诚实的大体,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从事慈善活动的志愿者认为自己付钱了,就坦率地透露受益者的隐私,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地谴责别人,擅自干涉别人的生活,不仅违反了基本的道德规范,而且违反了法律
做好事需要合理、合法和合规。 这次凤雅事明确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无论是公益者还是志愿者,做爱的志愿者时,也就是做好事的过程中,需要一个度,这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张凌霄指出志愿者和爱公益者是不同行业的概念。 前者是法律的概念,慈善法有确定的规定,后者是社会的概念。 做好事的人都被称为爱公益者。 但是,无论是有法律意义的志愿者还是热爱公益的人,都必须尊重当事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个尺度是不可打破的。
立法的不完善阻碍了志愿者活动的迅速发展
随着我国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的迅速发展志愿者服务也在迅速发展,但与志愿者服务相关的立法还不健全,成为阻碍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我国没有爱,从事志愿者活动的人也很多,缺乏统一的专门从事志愿者活动的法律。 张凌霄说。
对于志愿者活动,慈善法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另外,规定开展医疗康复、教育训练等慈善服务,需要专业技能的情况下,必须执行国家或领域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章。 另外,志愿者条例对志愿者活动也有相应的规范要求。
张凌霄认为关于这些志愿者活动的立法还有很多问题。 首先,立法水平很低。 关于志愿者活动的副本首先体现在《志愿者活动条例》中,但关于志愿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很模糊。 也提到了慈善法,但文案不多。
另外,张凌霄呼吁在志愿者活动过程中完善突发状况、志愿者权利如何得到保障等立法。
所以需要统一的志愿者立法。 张凌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关于志愿者活动的法律制度,制定统一的关于志愿者活动的法律。 尽快整理志愿者活动中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建立比较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和志愿者人身财产保护机制,使志愿者服务与社会保障制度挂钩。
:徐建华审编:xkj
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公益行】完整立法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
地址:http://www.yingzifz.com/zyfw/31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