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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发生后,各方进行了积极的调查和解决。
事故损失要赔偿,违法者要追究责任。 那么污染损失数据,间接损失应该怎么认定呢? 谁会为了生态损失而埋? 事故公司、防渗系统设计施工单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分别有什么责任? 环境责任保险在同样的事情上能发挥多少作用?
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杨素娟副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副教授,探讨了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及其后的解决。
谁会为汀江的生态损失而埋?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素娟:公司不能逃避生态恢复责任
◆中国环境报记者张俊
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株式会社“73”的污水泄漏事件,至今已有10多天了。 上杭县政府最近通报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意外泄漏事件时指出,目前政府已经以6元/斤、12元/斤的价格收购了当地居民的鱼和幼鱼,费用暂时由政府垫付。
另外,紫金矿业集团总裁罗映南承诺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 紫金矿业理事长陈景和有消息称,为应对这次泄漏拿出了1亿元。
这次污染事件的污染赔偿到底应该如何展开? 现在有那些问题吗? 紫金矿业能为生态损失埋下吗? 这些问题成了公众关心的焦点。 本报记者最近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素娟。
378万斤还是58万斤:损失数据是谁计算的?
当地政府正在收购中毒的鱼,但政府没有提供特定受害鱼的数据。 有报道说只有绵滩库区的死鱼和鱼中毒达到了约378万斤,当地政府否认只有58万斤。 当地政府提供的数据还不到媒体报道的零头,不被当地渔民承认。
当地政府的方法妥当吗? 杨素娟说,重大污染事故发生时,如果公司出来,容易加剧矛盾,也不利于受害者的赔偿和救济。 这时,地方政府为了缓和矛盾,有必要拿出一定的金额率先进行紧急救助。
鱼受害的数字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差距? 杨素娟认为,污染事故发生在7月3日,公司于7月12日发布了相关新闻,但地方政府在此期间也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环境新闻。 但是,对此,地方政府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明确了渔民的损失。
“你为什么觉得污染损失这么快? 这几百吨巨大的数据差距是怎么来的? 政府的数据是怎么来的? 这些数据得到了渔夫的同意吗? ”杨素娟说,政府应该信任渔民。 损失是渔民的利益。 因此,渔民最了解。 如果政府只把死鱼放在秤上测量损失的话,太原就开始了,事故解决的最佳时机容易延迟。
五年不能养鱼:间接损害怎么认定?
这些渔民除了现在的损失外,当地政府还提出了在棉花滩水库5年不能养鱼的规定。 现在,一部分当地渔夫正在卸下渔网,一部分渔夫正在观察情况。 对这样的损失,应该怎么认定,怎么赔偿?
杨素娟说,这次突发性污染引起大面积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它必然存在持续时间和恢复期长的问题。 那持续了多长时间,破坏的程度是多长,要多少钱? 另外,应该利用那些技术恢复吗? 这些需要渔业专家、环境专家、工程专家、水文专家等进行科学判断。
“索赔将是一个漫长而困难的过程。 间接损害是因为现在有很难认定的问题。 》杨素娟说,当地渔民、居民的损害应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直接损害,即现在的鱼、网箱等。 一部分是间接损失,如恢复环境的人工费、几年内无法养殖的损失、收入减少等预期利益的损失。
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间接损害赔偿通常是怎么认定的呢? 杨素娟说,目前间接损害得到法律支持,但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认定困难、数额大等理由,其判断没有计量方法和相关规范,法律上也没有规定。
汀现生态危机:生态损失埋入是谁?
除了渔夫的损失,对当地母亲河汀江来说,已经引起了生态危机。 紫金矿业承诺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他们最终会为当地的生态损害支付吗? 事故处理,能恢复处理吗?
杨素娟说,公司污染事故后的生态恢复应该是公司的责任。 这是《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谁管理”,几乎有定论。 但是,从沱江到松花江,在类似的处理过程中,公司的生态损害被忽视,表现出不赔偿的态度。
因为技术问题公司不能对生态损失负责吗? 杨素娟说,公司负责的话完全可以。 河流生态恢复的做法很多,例如可以采取适当的化学、生物、物理等方法。 因此,应该投入具体的河流生态恢复的各种费用和阻断期的损害都是可以期待的,可以计量的。 能计量的情况下,公司应以货币化方法支付。 如果无法计量,可以要求公司定期付款。
她说,我们向相关专家和专业企业提出了生态恢复方案,公司可以先投入,进行滚动支出,最终形成政府监督、公司支付、专业企业实施、公共监督机制。
那么,公司是因为什么原因逃避了生态恢复的责任呢? 杨素娟说,这是经济好处优先观念的结果。 现在公司和地方政府经常坐在长椅上。 问题发生了,政府如果来急救的风向改变,就没有人能恢复生态。 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情况下,由地方和国家政府填埋恢复。
杨素娟指出,目前生态环境恢复方面立法不足是公司应负责的另一个主要因素。 她说,这不符合法律,违背了社会公平、提高环境法治、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她认为应该加强污染损害赔偿立法,让公司负责负损害赔偿和生态恢复,扩大环境损害判断方法、技术、指标的研究和制定,建立相关保险、基金等配套制度。
杨素娟最后强调,损害赔偿不仅要事后救济,环境损害要事前预防、动态预防,预防远远优于事后救济。
国家怎么总是能“兜风”?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竺效:环境保险大有帮助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曹俊
福建紫金矿业集团所属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渗漏污染汀江,受害者急需救济,公司也面临巨额赔偿。 对此,环境责任保险能发挥重要的意义吗? 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先生。
事故频发,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环境风险较高的发源地。 “在这样的特殊时期,环境责任保险是缓解污染公司和受害者矛盾、维持社会和谐与稳定、不影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比较有效的工具。 但是必须强调公司的道德风险是没有保险性的。 ”。 竺効说。
赔偿功能:为受害者提供及时充分的救济,解决公司矛盾
“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及时和充分地救济受害者。 」。 竺效说,环境责任保险分散了赔偿的风险,这是最直接的特征,“受害者可以迅速从有财力的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不会发生因加害者财力不足而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
竺效先生要求赔偿保险制度和诉讼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但必须适时采取防止和整理环境侵害损害等应急应对措施,如果延迟的话不仅会增加消费,在严重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无法恢复生态功能。 因此,必须对必要的费用实行临时保险金制度。
他说,在海外的一些实践中,保险企业可以预付临时保险金。 构成侵权损害的,保险企业可以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额。 也就是说,受害者有权向保险人直接要求赔偿。 另外,被保险人在赔偿受害者损失之前不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也是为了一点责任保险。
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快讯】紫金矿业污染事故怎么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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