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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自己也没有想到在微信公众号上向生病的女儿募集医疗费的行动引起了巨大的浪潮,各种各样的暴露、疑问、谴责蜂拥而至吧。 网络的威力再次令人瞠目结舌,但确实感到“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本文不打算进行道德评价,只是想从规则层面客观地分析这件事,整理其中的几个核心问题。

【快讯】北大教授金锦萍评罗尔事情:限制是唯一的拯救

问题之一:谁有权求助?

网上个人援助的例子很多,事后被网民质疑的焦点之一是援助者的经济状况良好,是否应该不用尽自己的财产和亲属的援助而先向社会求助。 这次也不例外(罗尔被暴露为网民有三所房子,收入稳定)。 当然,陷入困境是求救的前提条件。 从熟人社会沿袭下来的资源活用途径是“涟漪式”:在自己和家庭财产没有充分支付的情况下,向亲友的邻居借钱,山穷水尽后向陌生人求助(沿街乞讨和寻求慈善团体的帮助)。 。 我相信现在很多人在面临困境时都会遵循这条路径(网上的疑问和共鸣反映了公众依然同意这条路径)。 。 因为个人读新闻时,转发新闻和慷慨解决的人估计这个人有麻烦。 我的帮助有助于他有困难(而不是致富)。 但是,现在也有个人帮助的例子,认为在困难的时候,首先向陌生人求助,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把自己的家庭财产作为最后的保障。 这种偏离引起舆论反击是因为善意的感觉被欺骗或嘲笑(特别是当捐助者发现自己的生活质量时,最好寻求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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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禁止人陷入困境时寻求帮助的权利,也不能具体定义“陷入困境”。 每个人对困境的理解也各不相同。 有人认为只有山穷,才能降低生活质量,也有人这么认为。 特别是在家人得了重病的情况下,因为家人不能忍受疾病,想要足够的财富来保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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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别忘了那里有法律以外的规则。 公众对困境的理解是“耗尽个人资源的山穷水尽”。 疾病本身不是向公众募捐的充分理由,“疾病+贫困”才是。 因为个人向公众发出求助的消息时,不仅要证明疾病的存在、支出的庞大,而且要证明求助的人在经济上有困难无法支付。 这些消息对评估捐助者是否出钱很重要。 违反这个规则不一定是违法的,但舆论反击的威力你那就足够学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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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之二:个人帮助和慈善捐赠的区别是什么?

简单来说,个人援助和慈善捐赠有以下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个人援助主体是个人,慈善捐赠主体是有募捐资格的慈善团体第二,目的不同,个人求助的目的是消除特定人的困难,慈善捐赠的目的是从事慈善活动,其受益人 第三,法律适用不同,个人援助当事人之间是赠与的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慈善捐赠当事人之间是捐赠的法律关系,适用慈善法和公益捐赠相关法律。 第四,税收待遇不同,个人援助中的资助者不能就其资助金要求税前扣除,慈善捐赠中的捐助者可以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 第五,监督不同。 个人援助只是依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来制约,慈善捐赠受到很多法律法规的限制(从募捐计划的发表到慈善项目完成的整个过程面临着包括新闻公开在内的各种机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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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目的是调整慈善捐赠和慈善捐赠,规范社会资源用于慈善目的。 当初,立法时之所以选择“慈善法不调整个人帮助”,不是因为回避矛盾和问题,而是因为深刻认识到陷入困境的人有权向别人和社会求助。 落难者积极求救是寄希望于别人,是出于同情而给予援助,救援者的慷慨付出来自人性的改善和自我提高。 所以自古以来,在雪中送炭并不少见。 社会的迅速发展至今,意外的是,由于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天灾和人祸,一点集体陷入贫困和疾病交往的困境还残留着,政府的社会保护体系还无法触底,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和互助是常态,是必要的 寻求个人帮助是才能的权利,体现了作为人类共同体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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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个人援助不受慈善法调整,法律对此无能为力吗?

答案是否定的。 如上所述,尽管私人援助没有通过慈善法进行调整,但仍然需要遵守法律规范。 援助人和援助人之间是特定的法律关系:附上特定目的的赠与。 特定的目的是帮助服务台打破困境。。 所以,如果援助者编造虚假消息,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就会构成民法上的欺诈,援助者可以要求取消法律行为和归还财产。 求救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金额大的财产的,构成诈骗罪,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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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个援助者首先必须确保自己求助时新闻的真相和充分。 因为之后,在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消除困境时,就不再领取赠与财产,必须以与发表当初援助新闻相同的方式发表资金筹措的消息。 否则故意隐瞒真相也会变成欺诈。 当然,争议的焦点可能是“什么是消除困境的充分资金”。 疾病的治疗有一次永远持续的,也有一部分疾病会复活的。 通常,认为必要的资金金额和用途应该在帮助新闻中充分公开,如果该用途实现的话资金就足够了。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求助者罗尔筹集了足够的资金,就必须立即停止接受赠与,同时广告这个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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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之四:“卖文”和寻求个人帮助的区别是什么? 本案是“卖文”还是求助?

在这个例子中,罗尔和小铜人之间达成了协议:罗尔在小铜人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每次接受转发,小铜人就赠送罗尔一元钱,下限2万元,上限50万元。 于是出现了“罗笑,停下”的印刷画面。

严格来说,罗尔和小铜人之间是有条件的赠与合同,也就是罗尔说的“卖文”。 但是,如果是有商业营销目的的“卖文”,卖点应该是文案的知识性和文凭压倒网民被转发,但在本案中,这篇文章被大量转发是因为文案本身给予网民的知识增加和精神满足, 这悄悄地把“卖文”变成了“求助转发”。 因此,对本案的批判的另一焦点也是,根据“引人流泪的悲伤帮助”,商务营销是否带有血色”。 小铜人本来想对罗尔有尊严地领取赠款,但事件迄今为止发生了悄然的变化:小铜人的商业营销直接打击了伦理底线。 所以没有必要指责民众在道德上不应该绑架。 这种营销是因为自己在道德上发挥作用。 为什么不受约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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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微信公众号还设有打赏功能(确定所有的打赏都授予罗尔用于拯救女性)。 转发余地,很多网民直接打报酬额不同的资金,几乎每天达到微信设定的上限( 5万元),另外,网民在图索骏为罗尔自己的微信公众号获奖,汇款给罗尔的微信。 这些奖金资金不是罗尔和小铜人的协议中,而是网民对罗尔的“个人求助”的反应。 所以应该适用问题2中叙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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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带有商业营销的慈善捐赠在法律上是可能的(本案不是慈善捐赠),实际上也有使慈善和商业有利的成功例子。 例如,成功的公益营销例子是知名企业品牌和慈善机构承诺在每次销售商品时向慈善机构捐赠一定金额的资金。 这样的行为不仅提高了公司的可靠性,也给慈善团体带来了丰富的资金(最终用于慈善活动),很受欢迎。 当然,公益营销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 必须充分发布新闻,确保慈善组织的好处,不要误解顾客。 这件事不属于公益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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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这样的事情会重复,法律有必要限制个人的帮助吗?

罗尔的事还在发酵中,预计这种事还会发生。 尽管如此,我反复认为法律不应该关闭个人求助的自由空间。 个人援助行为不受慈善法限制,如果出现问题怎么办? 前几天《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10条:个人为了处理自己或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表求助新闻时,广播、电视、报纸及 电信运营商在明显的位置对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通知该消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新闻,真实性由新闻发布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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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方法对主讲人和新闻平台做了一些限制。 对主讲人来说,新闻的真实性由自己负责,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关系规定。 求救者编造和捐赠虚假消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在诈骗罪论中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对个人帮助新闻平台来说,有风险防范的提示义务,让捐赠者知道平台上的个人帮助新闻是由个人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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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会过度调整个人求助的行为,但因为要背书互联网平台向个人发布的求助新闻,所以不能简单地承担风险防范的提示义务,可以免责。 上面需要分析个人帮助平台暴露的各种问题,并对其进行比较有效的规制的法律。 在帮助新闻的审查中,个人帮助平台至少应该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要求帮助新闻发表者提供比较有效的身份证明、病例资料或其他受害说明文件、财产状况证明。 在资金监督管理方面,平台本身没有手动筹集的善款,善款直接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放给受援者,因此平台对该资金的监督管理能力有限。 但是,平台最初收到通报或投诉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同时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必要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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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 :不要相信个人会帮助新闻吗?

这取决于你。 在许多情况下,帮助别人的方法(无论是慈善捐赠还是直接赠与)与上下无关,纯粹取决于捐助者(捐助者)的意愿。 网络社会的消息真伪混杂,怀着同情之心帮助别人的义举永远值得称赞和赞扬。 愚蠢的善良胜过聪明的冷漠。 我相信的依然选择相信。 只是选择更谨慎,更安全的表达爱的道路。 慈善组织的公共说服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其中治理结构良好、执行力强、透明度高的慈善组织逐渐赢得公共信任。 如果你不相信,或者试着自己组建慈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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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恶在一念之间,别人是地狱。 所有参与传输和奖项的网民至少说明了人性中的善良之光。 帮助别人不仅因为别人需要帮助,而且因为我们自己需要救助。 不管你做什么,别忘了限制是唯一的救赎。 立法就是这样,求助,求助,慈善与商业相结合,评论与言论为什么不是这样? 有些限制来自法律,有些限制来自法律以外的自律和其他法律。

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快讯】北大教授金锦萍评罗尔事情:限制是唯一的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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