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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对《广州市社会事业服务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广州市社会事业服务规定(草案)》已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进行一审,定于12月下旬进行二审。 为了贯彻民主立法,大体上广泛听取舆论,对该法规案进行了编纂和审议,现在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社会事业服务规定(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请在12月1日(星期五)之前以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提案反馈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实务委员会。 也可以访问广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官方微博发表意见和评论。
来信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职工委员会,邮政编码: 510030
传真: 020-8323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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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bo/gzrdlf
広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実务委员会
11月1日
广州市社会事业服务规定
(草案)
第1章総则
第一条规范社会就业服务活动,促进社会就业人才队伍和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市城市管理水平,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事业服务是指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事业者运用社会事业专业的做法,向必要的个人、家庭、团体、社区等提供的专业服务。
社会事业服务的范围如下。
(一)认识指导、心理减压、情绪指导、行为矫正、抗压能力训练、人际关系扩大、社会参与支持等专业服务
(二)婚姻生活指导、亲子关系协调、家庭危机干预、家庭教育指导、女性儿童服务、贫困家庭援助、邻里矛盾调整等专业服务
(三)涉及困境集团的援助服务、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倡导、社会福利方案的设计、判断、管理、研究和训练等第三方服务
(四)社区问题等的调查和判断、社会问题预防或缓解服务方案设计、社区支持网络构建、社区其他公益性服务。
(五)与政府部门合作,整合、培育社会资源,为必要的服务对象链接、中介社会资源,构建社会支持互联网
(六)其他社会事业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事业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市社会事业服务的统一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事业,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事业服务的具体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事业。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把社会事业服务的迅速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计划,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社会就业领域协会必须依法推进领域规范管理,建立社会就业者职业道德规范指导、职业服务规范及培训等领域管理机制,推进领域自律管理。
社会事业领域协会可以依法接受各级政府部门转移的关于社会事业服务的专业训练、继续教育、项目判断和业务指导等事业。
第二章社会事业服务机构
第七条从事社会事业服务的,应当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注册设立社会事业服务机构。 申请设立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运营商的职业水平证书,或者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运营商的职业水平证书
(二)发起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业务服务经验或者相关教育研究经验
(三)录用的专职员工三分之一以上必须按社会员工的职业水平进行评价
(四)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住所和组织机构,其中名称必须包括社会事业字体
(五)有自己的章程,章程应当以提供社会事业服务为第一设立目的,具体明确从事社会事业服务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必须在其岗位和市场社会组织的新闻发布平台上公布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和收款标准、章程、年度报告书等新闻,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相关服务新闻 鼓励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审计报告。
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政府采购服务的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在收到捐款、资助或采购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注明捐款、资助金和政府采购服务合同的
第九条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应当在登记机关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事业服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营利经营活动
(二)捏造虚假新闻,采取挪用他人资料等非法手段参加招标、公益创投等活动获得项目
(三)伪造虚假账目骗取和挪用政府服务购买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
(四)组织、举办宗教活动
(五)得到没有依法登记代表机关或者备案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资助
(六)未经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强制提供服务或者擅自交换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人员
(七)在服务活动中捏造虚假案例、集团和社区员工等服务记录资料
(八)强迫服务对象捐款、援助
(九)未经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披露在服务中获得的服务对象的身份新闻等资料;
(十)其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必须加强日常安全服务管理,建立安全服务的应急方案和处置机制,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紧急情况。
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必须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的情况下,协助应急救援、灾后重建、新闻收集、咨询决策、纠纷中介、心理指导等事业
第十一条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应当适当保留社会事业服务活动的资料和事业记录,建立文件管理制度,文件资料的保留期限必须在五年以上。
第十二条社会事业服务机构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服务资金应当用于购买者指定的社会事业服务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事业服务机构接受政府采购服务,需要相应的服务管理价格费用时,预算和列支的相关价格费用最高不得超过采购服务资金总额的1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社会事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捐赠资金应当用于捐助者指定的社会事业服务活动,接受捐助者的监督。
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利用捐赠资金开展社会事业服务,确实需要列支服务的价格费用的,必须征得捐助者的同意。 预算和列支的服务价格费用不得超过捐赠资金总额的1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向志愿者团体申请或者招募志愿者参加社会事业服务。
志愿者参与社会事业服务的,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应当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训练、监督、物质等支持,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3章社会従业员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社会职工包括具备相应社会职工的专业信息和技能,在社会职工职业水平上评价的助理社会职工、社会职工、高级社会职工以及向市政部门提交备案的其他职工。
第十六条没有通过社会就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的社会就业人员,必须在工作日起15天内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工作。 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社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或参加社会事业服务活动;
(二)参加专业技能训练和继续教育
(三)得到必要的监督和安全保障
(四)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规定所称国内,是指定期为社会事业服务机构所属的社会事业单位提供持续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十八条社会职工有职业道德和专业行为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他人名义或机构名义开展社会事业服务;
(二)未经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披露在服务中获得的服务对象的身份新闻等资料;
(三)借用业务便利,推荐商业新闻、销售商品、向服务对象索取财产等谋求私利的行为
(四)其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社会职工在开展服务活动时,必须出示职工证等比较有效的说明。
第四章社会事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开展社会事业服务,应当按照自助、自主自主自主、客观中立、知情同意、平等尊重和新闻保密的要求,遵守专业伦理价值观。
第二十一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社会事业服务规范,确定社会事业服务的服务复印件、服务流程、操作规范、质量标准、绩效评价等复印件,建立健全的社会事业服务质量标准体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开始服务。
(一)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自主求助;
(二)经过邻居、亲属、居民委员会、学校等第三者的中介,得到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
(三)发现在家庭访问、访问等服务活动中需要服务,征得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
(四)需要服务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在制定案例、小区及社区事业服务计划时,必须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意愿、偏好及能力等因素,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服务计划的安全性,比较有效地实施。
第二十四条社会事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与服务对象协商服务复印件,并签署服务合同。
社会事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复印件:。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法等基本新闻;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服务的第一复印件、方法和地点
(四)服务的期限和频率
(五)风险保障措施
(6)报道秘密保持协定
(七)服务合同的变更、解除
(八)纠纷的处理方法
(九)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社会事业服务协议示范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在得到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后,可以中介服务。
(一)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主动要求中介的;
(2)服务对象转移到服务管辖地区以外,服务提供不方便
(三)服务对象的申诉超过社会事业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4)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需要继续接受服务。
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有规律地中介,保证社会事业服务的连续性。
本规定所称中介是指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特定情况下将服务对象转移到其他社会事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可以停止服务。
(一)社会事业服务机构需要因突发自然灾害、安全事件、大型服务网站维修等客观原因停止服务
(二)服务对象无法联系15天以上的;
(三)服务对象因生病、事故、其他事故等自身原因暂时不适合继续服务的
(四)可以中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应当停止服务。
(一)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要求中止服务的;
(二)社会工作人员因传染性疾病等原因,暂时不适合为服务对象服务
(3)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受到伤害或受到不良影响,从而暂时停止服务
(四)应当中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可以终止服务。
(一)服务目标达成,经协商同意后终止服务
(二)服务对象移动或者无法联系60天以上的;
(三)服务对象被刑事拘留,被判处徒刑的
(四)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对社会工作人员发生骚扰、威胁、威胁、侵害等不良行为的
(五)可以终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应当终止服务。
(一)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决定要求终止服务;
(二)服务对象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3)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服务对象有时会不利,需要结束服务
(4)服务对象有能力找到更合适的服务提供者或应对困难,不想继续服务
(五)应当终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时,必须向服务团队提供必要的监督,负责监督的社会运营商必须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社会职工在正常服务过程中被服务对象侵害的,社会职工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分配给社会职工服务机构或者社会职工提供服务,不得利用社会职工服务机构或者社会职工的名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其他违法活动。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集团组织和具有行政管理功能的事业单位,就适合采用市场化方法提供的社会事业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事项,依法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事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第三十二条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为有经济能力且必要的服务对象开展有偿服务。
个人、公司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社会员工服务,也可以通过项目合作、购买冠权、赞助、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支持和参加社会员工服务。
区民政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通过公益创投、慈善捐赠和慈善项目介绍会等方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事业服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市、区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专业培训、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必要的资金支持,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事业服务机构的迅速发展。
第三十四条社会事业服务的购买者或者服务对象应当为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事业者的专业调查、诉求判断、困难救助、案例服务、社会问题预防、突发事件处理等活动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五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合作实施和执行社会就业职业水平评价事业,参照市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待遇,制定和执行社会就业人员报酬、社会保险、创业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社会就业领域协会应当建立社会就业服务机构、社会就业人员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社会就业服务机构、社会就业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在社会职工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态处理时,必须事先向社会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相应的专业训练,保障社会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年度报告、项目判断、等级判断、业绩评价、新闻公开、信用建设、专业执法等手段,加强对社会事业服务机构章程履行、活动开展、资金录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监督政府购买社会事业服务的资金的采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社会事业服务机构接受政府社会事业服务项目的购买时,购买者必须组织判断,判断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判断费用纳入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我认为应该按照全面、客观、科学的大体,对社会事业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效果、经费采用等复印件进行综合评价。 判断时应该听取服务对象、领域管理组织、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的判断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开。
判断结果是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参与后续政府购买社会事业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被判断合格的,继续被认为政府可以购买社会事业服务项目不合格的,不得在两年内接受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必须按照政府购买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社会事业服务的判断方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第三者判断机构必须客观公正地开展判断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判断活动谋求非法利益;
(2)玩弄虚假,徇私舞弊
(三)向判断对象收取费用。
第三者的判断机构及其判断者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必须避免。
(一)与被判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承担该项目的机构有利害关系;
(二)在承担该项目的单位工作,离职不到两年的;
(三)购买判断的政府和服务项目或者承担该项目的机构可能影响判断结果的公平关系的。
第四十一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遵守社会事业服务机构、诚实信用、服务质量、判断结果等消息,依法纳入诚实的管理体系。
社会事业服务机构的诚信是政府向社会事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依据。
四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的通报受理方法,立即受理对社会职工、社会职工服务机构的投诉、通报,并在调查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解决结果通知申诉人或者举报人。
受理投诉举报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对投诉、举报人的消息保密,不得将举报资料和举报人的关系状况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者转让。 对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时,不得出示举报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6章法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社会事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依照《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登记,擅自以社会事业服务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被注销的社会事业服务机构继续以社会事业服务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社会事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和收款标准、章程、年度报告等消息没有在该岗位或者市社会组织的新闻发布平台上公布
(二)收到捐款之日、接受资助之日或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的,在年度报告中采用捐赠、资助金,披露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社会事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的,民政部门依照《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社会事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的,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社会事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社会事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六)、(八)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发出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情节重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事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七)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发出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社会事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留下社会事业服务活动资料和事业记录,建立文件管理制度或者文件资料保留期限不足五年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五千元以上
第四十七条社会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的,市民政部门可以限期提交备案,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三者判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判断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玩弄虚假,徇私舞弊的
(三)向判断对象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其职工在社会职工监督管理中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因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审讯。
第7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涂伝博审编:gch
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公益行】《广州市社会从业服务规定 (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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