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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快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报道,2月12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发布了《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据悉,该条例已于年12月20日经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年2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确定了13种重点处理的非文明行为,如向泉池、泉渠冲洗污水污染,住宅小区走廊、绿地等共用部分胡乱堆放垃圾等。
全文如下:
済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年12月20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年2月12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批准)
目次
第1章総则
第二章提倡和鼓励
第三章要点管理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第5章法的责任
第6章附则
第1章総则
第一条吸引和促进文明行为,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以前传承的文化,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事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职工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以重复人为本,在社会共治、奖惩的结合、系统推进的大体上,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的长期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事业,研究处理文明行为促进事业的重大问题。
负责区县精神文明建设事业机构和具体本区域内容明行为促进事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文明行为促进职工。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文明行为促进职工。
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员工。
信息媒体要积极进行推广文明行为,传达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气氛。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职工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必须进行文明执法、文明工作、文明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国家机关及其职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在文明行为促进事业中发挥带头作用。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文明行为促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计划,把必要经费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提倡和鼓励
第八条提倡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国服务,章守纪,勤奋敬业,诚实友好
(二)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条约、村规民条约、领域规范、业主条约、学生规范等行为规范
(3)重视家庭教师的家风,尊敬老人,爱孩子,家庭和睦,邻居团结
(四)转移风俗,破除恶习,文明节庆、文明祭扫、文明婚姻。
(五)爱护公共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珍惜泉水山林,保持泉城风貌。
(六)遵守公共礼仪和公共秩序,自觉排队,文明饮食、文明观演、文明旅行
(七)文明移动、安全礼让、回避急救车辆、交通有序停车。
(八)帮助残疾人,爱护残疾人专用设施
(9)言行文明,礼貌待人,重视卫生,服装整洁,勤俭节约,低碳生活,爱阅读,文明上网。
(十)有助于他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文明和谐的行为。
第九条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大众精神文明的创造活动。 表现突出,效果显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扶贫、扶贫、孤儿救济、辅助救济、医疗救济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参加者的合法权益。
把财产捐给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志愿者活动。 志愿者、志愿者团体参加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的,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志愿者在困难时可以优先参加志愿者活动。 保护志愿者和志愿者团体的合法权益。
捐赠财产用于志愿者活动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以适当、适合自己能力的方式实施勇敢的行为。
参照义勇为人员依法进行奖励和保护。 有关机构必须依照规定立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遗体、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 对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孩子在临床用血液、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移植等方面依法受到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鼓励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鼓励有急救技能的市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鼓励在人口多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援助人员和被援助人员之间发生纠纷时,有关机构应当向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十五条鼓励有关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录用道德模范,视义勇录用人员、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公司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者站、公益阅览点、爱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加热吃饭、避雨、读书报纸等方便的服务
第十七条鼓励在机场、车站、百货公司、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配置独立的母婴室,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建设更安全方便的通行、卫生设施。
第三章要点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要点以下非文明行为。
(一)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越过隔离栏;
(二)非机动车突破红灯,逆向行驶,不走规定车道
(3)开车随便穿插变道,让行人无礼,乱七八糟。
(四)向车外喷洒物品
(五)妨碍驾驶员安全行驶
(六)涂鸦,随便张贴喷雾广告。
(七)吐痰,倒垃圾。
(8)向泉池、泉水路上乱冲污水污垢。
(九)在山体保护范围内擅自开垦荒地
( 10 )在住宅小区的走廊、绿地等共用部分胡乱堆放垃圾,擅自栽培蔬菜等农作物或其他植物。
(十一)制造生活噪音干扰别人的正常生活
散步狗不拉绳子,不打扫粪便,不抛弃狗
(十三)禁烟区吸烟。
第十九条市精神文明建设事业机构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事业需求,明确需要管理要点的其他非文明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事业机构应当根据该区域文明行为促进事业的现状和目标,提出要点管理事业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根据要点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的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比较要点管理的非文明行为,开展共同执法、要点监督管理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市精神文明建设商可以以适当的形式暴露要点管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和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加强组织指导,完善完整的评选机制。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筑业机构必须与有关部门采取多种玩法和方法,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文明道德素养,进行道德模范等选拔表彰、合作礼遇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关应当把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育复印件,培养文明行为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移动推广,维护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范、明确、健全。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志愿者登记、服务记录等机制,加强志愿者活动管理,规范和促进志愿者活动。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完善市容环境管理互联网,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调查。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文明素养教育,推进过渡风俗,管理陈规陋习。
第三十条机场、车站、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保证设施的健全性,加强诱惑管理,维持良好的秩序。
物业服务公司必须履行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的维护义务,保障服务区域内设施设备的健全性。
第三十一条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制止其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的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解决
第三十二条公民有权阻止不文明行为,可以用现场照片等方法向有关部门通报,也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通报。 对积极阻止不文明行为的公民,有关部门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精神文明建设事业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受到表扬的文明行为或者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输入公共信用新闻系统。
第5章法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行为之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依照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行为,涂鸦,擅自张贴喷雾广告的,依照《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行为,吐痰、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警告,责令当场清理,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行为,向泉池、泉渠乱扔污水污染的,依照《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行为,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开垦荒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项行为,在住宅小区走廊、绿地等不动产共有部位胡乱堆积垃圾,擅自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其他植物,制止无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一项行为,制造生活噪音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止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行为,散步狗不拉绳子、不打扫粪便、遗弃狗的,依照《济南市养狗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三款行为,在禁烟区吸烟的,卫生部门依照《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规定处罚。
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要点管理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节在法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内受到重罚。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和机关及其职工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赵明
:徐建华审编:yw
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快讯】济南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批 楼道堆杂物最高罚一万
地址:http://www.yingzifz.com/gyxw/57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