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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以收养的名义绑架孩子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绑架和绑架妇女、孩子的罪犯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公安部门罚款1000元以下情节恶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出售亲生子女的,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第6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大体情况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经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快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方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

来源:亚洲公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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