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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修改好人法律条款
昨天下午,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的表决稿。 根据提案投票稿,义勇为这个善人法条款重新编纂,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看到义勇就不负任何责任。 至此,好人法律条款经过了三次改编。
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3审查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追加了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给受害者造成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的外,救援人员不负民事责任的规定。
今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要求审议12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次会议。 草案经三次审查,制定上述条款,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给被援助人造成损害的,救助人不负民事责任。 但是,救援人员因重大过失而受到被援助人员不应该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点代表提出,这一规定具有对比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人、帮助和保护人有积极意义。 但是,草案中不能完全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救助者的保护不充分,建议修订。
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制定修正案从举证责任、是否有重大过失等方面严格限定救援人员在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此制定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被援助人员造成损害的,救援人员不负民事责任。 能说明救援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没有的重大损害的人,救援人员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这是善人法条款第二次编纂。
之后,各代表团审议并拟订了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民法总则草案提案投票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认为,一点代表提出的、草案改编后的文的规定更加严格限定,但对比来说是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依然难以免除看义勇者的后顾之忧,提倡看义勇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删除这个副本。
据此,昨天下午审议的提案投票稿删除了上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体,规定自愿实施救助行为对被援助者造成损害的,救助者不负民事责任。 (记者张璐)
:徐建华审编:ghb
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快讯】“好人法”条款再撰改:见义勇为致人损害拟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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