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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郑荣昌

最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合同欺诈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担任被告人二审辩护的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田文昌说,这是他见过的最奇怪的合同欺诈事件。

包头市中级人民裁判所

基本事件

刘永胜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嘉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内蒙古自治区准格旗源远煤炭运输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源远企业)、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恒发商业贸易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恒发企业)

从2009年开始,刘永胜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开发了总成本50亿元的嘉禾丽苑商住小区(以下简称嘉禾小区)项目,融资给华夏银行、包商银行、浦发银行等,用于项目开发建设。

年1月,有一面之缘的浦发银行鄂尔多斯分店(以下简称浦发分店)的长常绿给他打电话,问他成立不久的新蒙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蒙企业)是否有资金借贷,是否有趣。

刘永胜刚从包商银行贷款4000万元,听说新蒙企业可以贷款1亿元,年利率只有13.5%,很有趣。

不久,常绿陪同新蒙企业财务经理王志飞找到刘永胜,理解并考察了刘永胜所属公司的情况。 由于国家管理房地产投资贷款,王志飞以远大企业为借款主体,由嘉兴企业和恒发企业提供担保,以嘉兴企业拥有的嘉兴商务酒店的3~9层房地产为抵押担保。

【公益行】内蒙古:“最为蹊跷”的合同诈骗案

年2月1日,源远企业和新蒙企业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同日,王志飞将1亿元转移到源远企业账户。

2月2日,刘永胜用其中4000万元偿还华夏银行贷款,将原来的抵押贷款抵押给华夏银行嘉兴商务酒店,与王志飞一起去住房管理部门,提出将这笔抵押房产抵押给新蒙企业。 房管部门不同意,取而代之的是向中间人浦发分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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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剩下的借款,刘永胜将5500万元用于返还源远企业不足包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贷款的350万元用于支付企业员工的工资。 150万元用于向新蒙企业支付借款利息。

之后,受鄂尔多斯经济形势恶化的影响,刘永胜无法按期偿还新蒙企业的借款,新蒙企业随后提起了民事诉讼。 刘永胜表示将在房间里赔偿债务,并表示放弃抵押浦发分行的不动产。 但是,在北京的新蒙企业的实际统治者李茂银主张刘永胜偿还现金,取消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以合同欺诈罪通报公安机关,刘永胜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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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因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永胜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刘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资金困难、没有交易能力的情况下与新蒙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入账后,用于偿还或出租债务,获得高利润,对到期能否偿还持放任态度。 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额达94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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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胜的一审律师是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的王集金和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的谢飞。 他们客观认为,刘永胜没有实施隐瞒虚构、偿还能力及偿还意愿的欺诈行为,主观上也没有侵占借款的非法占有目的,完全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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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刘永胜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该所主任曹树昌为二审辩护律师。 这两位律师承认一审律师的辩护意见。

第一个分支之一:有无欺诈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刘永胜实施了五种欺诈行为:1.虚构。 夸大刘永胜所属企业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市场前景等。 2 .提供不确定的保证。 分配弟弟再次判断抵押不动产,判断企业根据弟弟的要求发行了抵押不动产价值10905.79万元的判断报告。 3.1亿元的借款没有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4 .隐瞒自己到期不偿还的真正意图,放任到期能否偿还。 5 .虚假约定,常绿答应王志飞由浦发分行为这笔借款发行还款承诺书,后来没有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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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护人田文昌,曹树昌

律师根据事实逐一辩护。

1 .刘永胜有偿还能力。 源远企业没有1亿元的资产,但刘永胜的嘉兴企业有偿还实力:其资产被判定近48亿元。 其中,仅嘉兴商务酒店的3~9楼就有6382万元。

2 .刘永胜为1亿元借款提供了真实、全额的保证:嘉兴企业和恒发企业都对新蒙企业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嘉兴企业将嘉兴商务酒店的3~9层不动产及其土地采用权抵押给新蒙企业。

3 .刘永胜依采用约1亿元的借款。 如上所述,1亿元的借款全部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刘永胜没有浪费、转移、隐匿债务或挪用金钱等借款的行为。

4 .刘永胜有偿还的意愿。 合同到期前,支付了一部分利息。 合同到期后,通过提交偿还计划书、提供家具城等新的抵押等方法积极纠正。 而且刘永胜不是首先考虑向新蒙企业借钱,新蒙企业首先考虑向刘永胜借钱赚钱。

5 .作出虚假承诺的不是刘永胜,而是常绿。 并且从上述4点出发,新蒙企业同意借款不是基于常绿的约定,而是基于对刘永胜资产状况的慎重判断。

第一个不同之处之二:有无主观恶意

一审法院认定刘永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但是律师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刘永胜有侵占债务的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无法及时偿还的理由是鄂尔多斯房地产市场发生了剧变,这不是刘永胜所预见和可控的。 因为不能认为有侵占借款的不正当占有目的。

其次,借款到期前支付了新蒙企业的利息528.75万元,表明刘永胜有偿还意愿,履行了部分偿还义务。 然后,如上所述,借款到期后,刘永胜又积极采取了各种救济措施。

争论发生后,刘永胜还在和李茂银联系,去北京,打电话,李茂银没有回应。

由此可见,刘永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直接构成故意犯罪。 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没有放任态度,不能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另外,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必须直接故意犯罪。

专家的意见

年7月22日,中国着名刑法学家高铭暄、赵秉志、崔建远、卢建平、阮齐林、车浩等在北京召开了刘永胜合同诈骗罪事件专家论证会。 他们指出合同欺诈是一种特殊的欺诈形式,其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进行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从而获得财产利益,受害者遭受了财产损失。 因此,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这种欺诈行为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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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还以《刑法》第224条阐明罪状的方法,提示列举欺诈行为:1.以虚构单位或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 .以伪造、改造、无效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说明担保的。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4 .领取担保财产潜逃的情况5 .用其他做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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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他们一致认为刘永胜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是源远企业逾期不还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反民事合同,新蒙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源远企业的违约责任,或者让嘉兴企业、恒发企业等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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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曹树昌律师完全承认专家的意见。 但是他们反映,这份文件的宗资料达到170多册,他们在拿到答卷资料后不到一个月就被法庭催促提交辩护词。 出于某种担心,他们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本案在事实、证据认定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希望二审开庭审理,防止了冤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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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亚洲公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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