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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31日再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强调公益性,抑制滥收,补充农村短板是二审草案编纂的要点和亮点。

二审草案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必须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征收的费用必须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的迅速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二审草案中新追加的这个复印件,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系统制度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巫志南表示:“公共文化设施提供训练等增值服务必然与收取费用的问题有关。 为了将各类增值服务的收款标准、收款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公共文化机构可以事先将收款项目、标准、规模等情况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收钱。 另外,公共文化机构为开展增值服务收到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监督管理,在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合理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的迅速发展,不得转用于其他用途

【公益行】聚焦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强调公益性 遏制乱收钱

为了鼓励和提倡免费或优惠开放,最大限度地达到公共设施应该达到的社会利益,二审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奖励机构、学校、公司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必须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益行】聚焦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强调公益性 遏制乱收钱

比较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的过度商业开发、过度商业收款、商业运营,改变公益性,二审草案确定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不得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由国家免费分配,管理公共文化设施提供运行和服务所需的经费,各级公共财政提供保障,采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商业经营,违背公共文化设施的基本性质和功能定位。 巫志南说,但从实际出发,一些公共文化设施也确实需要进行一点配套性质的准商业服务。 例如,在公共图书馆开设咖啡简餐,博物馆从事文创产品的开发,文化馆提供增值训练服务或相关器材消耗品的销售等。 这些准商业服务必须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要紧密配套,方便大众,相对低价,严格服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大体,同时严格禁止与主业无关的商业经营项目及经营行为

【公益行】聚焦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强调公益性 遏制乱收钱

便于公共利用,二审案将美术馆、职工书店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目录及相关消息,便于公众查询。

对公共参与和享受公共文化设施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应义务,也规定了二审草案:公共采用公共文化设施时,不得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损坏公共设施的设备和物品。

补充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短板,着力把越来越多的文化资源向农村倾斜,切实处理服务性能不高的问题,二审草案提供给农村的公共文化产品符合农村的优势和诉求,比较性和时间的

要加快农村公共文化供给方面的结构改革,改变过去大水漫灌计划的配送供给方法,调整供给的品种结构。 提供给农村的公共文化产品必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切实比较不同农村地区的优势和不同农民群体的实际诉求,实施精确、比较有效的供给。 巫志南说。

【公益行】聚焦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强调公益性 遏制乱收钱

刘瑜审査编:泡禹

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公益行】聚焦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强调公益性 遏制乱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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