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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発〔〕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局)、各计画単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団民政局:

《社会组织提取暂行办法》已经在部长事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中的意见和提案,请迅速向本公司报告。

民政

旧暦3月13日

社会组织抽出暂定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秩序的迅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检查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适用本法。

第三条开展抽查事业,必须依法开展公正、公开、规范的大体。

第四条民政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的抽取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提取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及其管辖的社会组织住所不同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居住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委托范围内的提取工作。

第五条抽样检查分为定期抽样检查和不定期抽样检查两种方法。

定期提取是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提取本次级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检查。 县级、市级、省级注册管理机关对本级注册社会组织的抽取比例分别在3%、4%、5%以上,民政部对本级注册社会组织的抽取比例在10%以上。

不定期提取是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领域、检查的几个事项等条件,不定期地随机提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检查。 提取的比例根据事业需要合理明确。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提取,检查复印件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新闻公开、内部管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不定期提取可以从前项规定的检查复印件中选择几个项目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合理明确其他检查复印件。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与业务主管部门、领域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合作依法开展提取业务。

注册管理机关可以依法采用其他部门的检查结果。

第八条在提取事业中,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专门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事业。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法开展提取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进行检查时,必须将检查的复印件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必须有两人以上,并提交相关的从业证明书和检查通知书。

检查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避免。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专门机构在委托现场开展相关业务的,员工必须有两人以上,并提交相关业务证明书、检查通知书和委托说明书。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员和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现场工作人员不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提取发现的问题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抽取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解决的其他部门必须解决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咨询,如实反映情况,根据检查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

社会组织不按规定协助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提取结果可以作为社会组织判断等事业的重要依据,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审查优先等事业的参考要素。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将在提取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提取所需的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列支敦士登,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提取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社会组织提取暂行方法”的证明

制作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宣传随机抽取规范事件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办发〔〕58号)确定了大力宣传随机抽取,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创新管理方法,加强市场主体的自律和社会监督。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和优化印刷年简政放权管的通知》(国发〔〕30号)的要求,年末随机抽取部分事项,占本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部分事项的70%以上,占其他行政执法部分事项的50%以上 张高丽副总理在全国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的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具有行政检查功能的政府部门必须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大致实施随机抽取。 关于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普查等检查方法的事项,也必须贯彻随机抽样的理念。

【公益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目前,各地民政部门不断探索社会组织抽查监督、抽查审计制度,有些地方已经公布了文件,对抽查的主体、对象、方法、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从管理效果来看,实施提取制度确实减轻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负担,提高了监督管理的性能。 但是,实践也有不完善的地方。 例如,提取标准不统一、提取过程设定不合理、提取结果运用不规范等。 因此,民政部于去年9月开始了提取方法的制定工作,总结了各地的实践经验,深入参考调查研究,广泛参考其他部门的方法,在此基础上充分研究论证,制定了“社会组织提取暂定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公益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第一文案

(1)关于提取主体

根据谁登记谁的监督管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社会组织的抽样工作。 考虑到实际业务的必要性,《方法》规定了提取委托,一是注册管理机关及其管辖的社会组织地址不在一处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社会组织地址的注册管理机关进行委托范围内的提取业务的二是注册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 另外,为了提高提取能力,降低提取价格,“方法”还规定注册管理机构可以与业务主管部门、领域管理部门或相关功能部门联合依法开展提取工作,可以采用依法其他部门编制的检查结果 (第4条、第7条、第8条)

【公益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提取类别和提取比例

《方法》确定了提取可采取的两种方法。 一是定期提取,即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从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中随机明确清单进行检查。 考虑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现实情况,而且为了保证抽样检查的效果,《方法》分别规定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抽样检查的比例,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能力薄弱,社会组织登记数量多,抽样检查的比例高 市级、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最低提取比例比县级分别提高1~2个百分点。 考虑到全国社会组织规模相对大、活动行业广、影响大,结合近年来民政部对全国社会组织的抽取实践,《方法》将民政部对全国社会组织的最低抽取比例规定为10%。 二是不定期提取,即登记管理机构根据社会组织的分类、所属领域、检查的几个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提取清单进行检查。 实践中不定期抽样检查多为专业管理和项目抽样检查,不方便统一规定抽样检查的比例,但“方法”不要求这样做。 但是,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合理明确抽样检查的比例和频率,规定不对社会组织造成过度的负担。 (第5条)

【公益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关于检查方法和程序

为了保证抽样检查的效果,“方法”规定了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法。 无论哪种检查方法,“方法”都要求注册管理机关事先将检查复印件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 (第9条)

程序公正是结果的公正保障,《方法》对注册管理机构实施提取的程序提出确定要求,例如现场检查员必须在两人以上,并提交员工证书和检查通知书。 检查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应该避免等。 另外,对被委托现场检查的专门机构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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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抽样检查的结果

关于提取中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必须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13条)

提取结果的解决办法与提取的权威程度和威慑性有关,《方法》在规定必须依法解决登记管理机关在提取中发现的问题的其他部门必须解决的情况下,依法交给有关部门。 (第14条)

另外,提取结果是判断、政府采购服务、税收优惠等事业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因素。 (第16条)

:涂伝博审编:ghb

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公益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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