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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鱼池和配套设施的录用费纠纷,64岁的张国胜和崔广林提起了12年诉讼,但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其需求的终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8月16日,省高院就此案进行了再审咨询。 《法律和生活》记者以“哈尔滨12年诉讼的重振波澜:二审判决受到质疑,申请省院再审”为题进行了报道。 最近,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张国胜的再审申请。
复审申请被驳回了
该案件的原一审法院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原告张国胜和被告崔广林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被告实际采用原告开发的鱼池相关设施,因此依法认定应当支付原告相应设施的录用费。 之后崔广林判决支付张国胜鱼池和配套设施的录用费。
该案件二审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国胜1983年与光明村一队、七队签订的《协议书》有所变更。 张国胜不是崔广林和村委会2003年6月1日签署的合同的相对人,该合同也没有约定鱼池辅助设备的费用问题。 张国胜要求崔广林支付鱼池配套设施的录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了张国胜的需要。
张国胜提出再审申请后,黑龙江省高院经过审查认为。
张国胜没有提供崔广林和光明村鱼池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证据,其主张是与崔广林签订口头合同,对此予以否定,因此张国胜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
根据张国胜1983年与光明村一队、七队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崔广林和光明村委员会2003年6月1日签订的合同约定,光明村委会作为建设者在崔广林建设了这个鱼池,该合同由谁负担这个鱼池所有设施的录用费用,具体的 崔广林提交的年6月27日光明村委会两委员会班子会议记录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有6名参加者签名。
上述事实表明,张国胜联是该鱼池的开发者及鱼池所有设施的所有权人,该建设的设施及其他建筑物、设备在协议期限届满或有其他变更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已经与光明村委有了确定的约定,光明村委两委班会会议
因此,张国胜从崔广林支付年6月到年6月的鱼池和配套设施录用费为102800元,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鱼池和配套设施录用合同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不不当。 之后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张国胜的再审申请。
总是有明白的地方
张国胜在省高院法官咨询时表示,他和代理人杨绍贤要点强调光明村委两委班会会议记录的法律效力问题,并书面提交给法官。 首先,这个会议记录不存在,现在村委会没有调查档案,无法表达光明村委两委员会的真实意思。 其次,即使有这个会议记录,村委会不给予张国胜经济补偿,合理解除协议的,单方面解除决定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这个会议记录的复印件没有实际履行,现在的村委会两委员会班不同意这个会议记录。 再次,原一审法院法官在光明村委会主任和村支书的咨询笔录中确认,光明村和张国胜之间至今合同未结束,张国胜的承包地至今未收回,因此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省高院裁定认定的张国胜建设的设施及其他建筑物、设备在协议期限届满或有其他变更时,如何处理,与光明村委有确定约定,光明村委两委班会如何解决张国胜的所有资产, 张国胜的代理人杨绍贤关于确定承诺,张国胜从未否认,但所有证据都一直与张国胜解除合同,这个协议从1983年开始一直在履行。 如果崔广林提供的两个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是真实的,没有证据证明村委会按照这个会议记录的要求对张国胜的这些资产进行了任何形式的判断,张国胜作为所有权利人建设的鱼塘和辅助设施等资产被村委会收回了
黑龙江省高院根据这一明显没有法律效力的所谓两委会议的记录裁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采信证据错误,绝对错误。 张国胜表示,他不服黑龙江省高院的裁定,继续依法行使权利,总是有讲道理的地方,一定要求说。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盛同学
出典: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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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公益行】哈尔滨12年官司申请省院再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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