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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民政局就《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出了公开意见征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评定工作,加快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业行动的通知》和市政府《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养老 根据市民政局等部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业行动全面提高养老领域服务质量水平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我们修订了目前养老机构星星的评定政策,提出了《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定管理方法(意见征稿)》 现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机构和各界人士有编辑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在年9月20日(星期四)之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市民政局反馈。

【公益行】北京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征求意见稿

电话番号:010 65385747

传真: 010 65395740

邮箱: smzjflc@163

附件: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民政局

9月13日

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评价管理方法

(意见募集原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评定工作,加快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养老服务市 根据促进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等部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行动全面提高养老领域服务质量水平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益行】北京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本法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并适用于经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国家标准和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地方标准组织开展,星级从低到高分为一颗星、两颗星、三星级、四颗星、五星级五个等级。

第四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多次自愿申请,全面客观,重视实效,独立公正。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检查监督,成立和协调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及星级评定专家小组,指导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市养老机构星评委员会组织星评的受理、审查、再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审查认定、争议中介、证书和牌匾发行等员工,评定三星以上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设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养老领域协会,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区民政局负责管辖区域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检查监督,成立和协调区域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星级评定专家小组,监督指导该区域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

地区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开展具体组织管辖范围内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评定两个星级(包括)以下的养老机构。 然后申报三星(含)以上管辖范围内的养老机构初审,提出审查意见,由市养老机构星评委员会评定。

第七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保护老年人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2 .依法成立一年以上经营。

3 .近年来在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受到通报、处置、媒体曝光。

4 .申请一、二星养老机构,必须按照《北京市1-2星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制度复印件(模板)》,适用本机构,建立比较完整的标准体系,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申请三星(含)以上养老机构,必须参照国家和市养老机构的服务相关标准,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更完整的服务业标准体系,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第八条各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不再把养老机构床的规模、绿化率作为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符合第九条条件,有申报星级评定意愿的养老机构,在申报星级评定前必须进行自我评价,并根据自我评价结果申报相应的等级。

第十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书》和《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2 .机构概要,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服务复印件、管理流程、员工状况、组织图、近年来获得的荣誉和奖项

3 .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星级评定申请。

区养老机构星评定委员会受理一、二星评定申请和三星(含)以上评定申请的初审。

市养老机构恒星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区初审情况,受理三星以上的评定申请。 各级评定委员会按照申请条件审查机构提交的资料,满足条件的,不满足受理该申请的条件的,证明不受理理由,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该机构。

第十二条星级评定工作按星级评定专家业务小组的方法进行。 专家小组由相关专业行业专家组成,市、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小组包括养老服务、标准化、消防、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等行业专家,人数通常在5名以上

【公益行】北京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恒星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专家审查,机构现场评定时间通常不超过2天。

第十四条现场审查结果符合评定等级,向星级评定委员会报告审查现场审查结果不符合评定等级的,向该机构提出不符合评定等级的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向星级评定委员会提交备案。

被审查机关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市星级评定委员会根据申请调查进行验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星评过程中养老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束星评。

(一)三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三年内发生虐待老欺负行为,产生不利影响;

(三)评价中有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伪造有关文件等虚假行为

(四)评价没有正当理由不协助或者不妨碍星级评定业务行为的。

(五)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审查业务完成后,各级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当把审查资料整理成册,提交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各级星评委员会将审查结果报告市星评委员会办公室,在北京养老领域协会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通常为7个工作日。 没有异议的,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报告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审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以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讨论申请,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讨论回答。

第十八条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星级评定结果,由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制和颁发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的恒星评定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比较有效期为3年,比较有效期自证书发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的评定结果必须与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金的发放、政府服务购买资格的接受相结合。

没有参加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或者参加星级评定但没有取得一星级以上星级资格的,不取得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金资格。 新成立前不到一年难以参加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在星级资格比较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提出重新评价或者高等级评定。

养老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重估,且未参加高等级评定申请的,比较有效期届满后星级资格自动失效,原星级标识在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回收。

申请高评价但未通过的,保存原星资格。

第二十二条获得星级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取得星级资格一年后,可以根据情况继续申请高等级星级评定。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在星级评定的比较有效期内,死者一人以上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被纳入可靠性黑名单的,由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取消星级,回收证书、牌匾,公布给社会。

被取消星级的养老机构不得在三年内申请星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星级评定委员会的专家必须遵守利害关联公司的回避,不得参加本公司或者本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养老机构的星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区民政局及星级评定委员会对获得星级资格的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随机抽取,发现不符合认定星级标准或发生违反现象的星级机构时,提出解决意见,根据情节轻重整改或取缔星级资格。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养老服务机构关于进一步推进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31号)废止了。

:涂伝博审编:qm

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公益行】北京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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