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45字,读完约2分钟
本报12月4日报道(记者路龙帅)近日,陵都市人民法院宣布被告人韩某(男,30岁)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陵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汉某在河沟猎杀野生蟾蜍,在网店销售。 陵都市的森林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韩某处没收了120只野生的活蟾蜍。 今年6月25日,被告人韩某被陵城区森林公安民警当场逮捕。
据陵城区法院审理,被告人汉某使用地笼、前灯等工具在陵城区宋家镇陈庙村附近的河沟捕获野生蟾蜍,在网店销售。 年6月25日,事件民警在被告人汉某处没收了野生生物蟾蜍120只,在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其中94只是中华蟾蜍,26只是花背蟾蜍,都保护着国家三人的野生动物。
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在坦率的审判中自愿认罪,态度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基于以上事实,对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留3个月,缓刑3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以禁止狩猎区域、禁止狩猎期间或禁止的工具、做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蟾蜍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单,但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三有动物是既有益又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雉鸡、野兔、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对于三有动物,中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擅自捕获20多只(条)构成犯罪,汉某非法捕获蟾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唐仁凤审编:qm
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公益行】猎捕野生蟾蜍 陵城一人被判拘役三个月
地址:http://www.yingzifz.com/gyxw/22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