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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渎职罪主体的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职权”“职务”“职责”的“(管理)公务性”的要求比贪污贿赂犯罪更高。渎职罪主体的本质是拥有和实际行使国家公务职权,实践中较多地表现为履行国家、政府“管理事务”,具有国家代表性(体现国家权力或者国家派生权力)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特征。这与贪污贿赂类犯罪主体从事国有单位内部行政管理事务也可以视为“从事公务”相比,有着本质的差别。
随职务犯罪作案手法、犯罪心理以及特点规律的变化。侦查活动过程中一些疑难问题成为侦破案件、认定罪名的“拦路虎”,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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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德州刑事律师:职务犯罪侦查中需把握好的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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