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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干坏事的熊孩子,法律高度关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屡次报告的未成年人恶性事件引起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关注。

10月26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小组审议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修正案时,委员们认为未成年人的保护非常重要,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样重要,要通过修订法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事业

【公益行】关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为 法律怎么应对熊孩子?

近年来,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严重暴力犯罪时,其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危害严重,令人震惊、心痛。 但是根据现在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这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有些人被搁置,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和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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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特别是杀人、强奸等因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而不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他们应该去哪里? 法律应该如何应对没有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再犯罪? 如何更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 有与会者认为必须加大其他处罚和矫正力度,进一步确定收容教育制度,追究父母等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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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刑事处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物质丰富,青少年发育越来越快,14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多身体强壮,而且获得新闻渠道方便,多使青少年接触有毒有害新闻,历来不可接受的观念 周敏委员建议修法时统一考虑一点问题。 例如,对于屡教不改而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有必要像其他未成年人一样进行保护吗? 例如,怎样才能使收容教养更有效呢? 建议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具有一定的处罚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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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杀人事件每年都公布一些,影响不好,所以发出了错误的信号,即那可以是未成年人的杀人放火,这个指南很可怕。 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的处分,就不足以抑制。 郑功成委员认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不仅有预防也有处罚。 建议对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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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认为,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接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通过收容、教养等措施予以矫正,提高处罚力。 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进行惩罚,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将受到巨大的挑战。 另一方面,不能给予受害者法律的救济和补偿,有时也会引起受害者的家属杀伤加害者的极端报复行为。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有无恐惧和是否做喜欢的事情,也不利于犯罪预防和犯罪后的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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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确定收容教养制度。

根据刑法第17条,未满16岁不接受刑事处罚的,根据被命令对他的监护人或监护人进行管教的需要,政府也可以收容教养。 小组审议建议,多名委员完全与收容教育制度相关。

刘修文委员表示,刑法确立了收容教育制度,但性质、期限、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执行机构等具体复印件尚未确定,不利于收容教育工作者的有序开展和对未满16岁的未接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 收容教育是政府强制的教育改造措施,但考虑到毕竟不是处罚措施,刘修文在修正案中进一步确定收容教育制度,确定规范的具体适用标准、决定程序、执行场所、执行方法等,严格加强监督管理,这一制度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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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联系副本应该也出现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中。 于志刚委员,比如刑法需要的时候是什么时候? 是涉及罪恶的种类,监护人或监护人害怕,还是讨厌,不能? 政府收容教育的年龄下限是多少? 这些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另外,在修正案第5章中,对预防包括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期间、处罚执行完成、社区矫正完成的待遇在内的再犯罪设定了一系列规定,但在不承担刑事责任或不进行拘留的情况下不触及,不进行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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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第38条规定了收容教育制度。 但是修订案被删除了。 从形式上来说,如果删除收容教育的复印件,就会缺少修正案阶段性介入制度的一环。 也就是说,构成犯罪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问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没有介入机制。 李锋委员建议保存收容教育制度,进一步完善适用条件、主体、程序,使罪恶分别参与制度这条链更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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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加强家庭责任确定监护人责任。

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有决定性的作用,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 小组审议中,一点委员认为保护和惩戒、平衡家庭和社会责任很重要,建议适当加强家庭责任,特别是对监护人施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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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第一责任人,需要坚强。 郑功成认为,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无论是官二代富二代还是贫困两代都有问题。 比如家庭和社会责任不平衡,家庭保护不足,管教不足等。 因为这个家庭的责任应该在法律中进一步体现。

吴月委员建议增加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当的社会干预措施,在监护人失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确定规定,把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从空洞的口号切实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未成年人的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 父母失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比其他方面的伤害更严重。 从家庭教育来说,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就是尊重和维护他们的权利。 修正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的监护失职应由未成年人犯罪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和受到惩戒的监护人的缺乏而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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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父母和孩子冒着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或不入狱的空隙擅自行动。 吕薇委员认为必须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加强处罚,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实践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与监护人职务不完善、管教严格有直接关系。 有些父母对孩子犯罪后也包庇和放任的行为和受害者态度冷淡。 谭林建议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监护人给予相应的教育和惩罚,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预防未成年人的再犯能力

小组审议中,很多委员从多角度谈及如何防止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再犯。

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道德教育的无力、人格心理教育的缺乏、家庭及学校教育的不适应等问题,未成年人出现严重的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有时也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邓凯委员强调,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全方位应更自觉地承担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致力于制度保障、方法探索和投入支持,形成全社会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合作。

【公益行】关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为 法律怎么应对熊孩子?

我想不建监狱而建学校。 未成年人犯罪是与成人不同的最大优势,改善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成人。 未成年人是白纸,问题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崩溃,未成年人犯罪前三个支持体系崩溃,一个是家庭,溺爱,放任或无人管理。 一是学校教师放弃对孩子的教育。 然后进入社会,进入伙伴,第一次不良行为就会逐渐发展成严重的不良或犯罪。 汪鸿雁委员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必须认识其本质。 除了参与行为外,最重要的是重建未成年人的支持系统,不应该像现在参照成人那样的处罚体系,而应该扩展刑法设立未成年人专门章。

【公益行】关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为 法律怎么应对熊孩子?

:涂伝博审査编:chengfang

来源:亚洲公益报

标题:【公益行】关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为 法律怎么应对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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